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餐饮服务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加工操作、清洗消毒、人员管理等规定。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明厨亮灶"等方式,展示食品加工过程,接受社会监督;使用环保可降解的容器、餐饮具和包装材料;提示和引导消费者开展"光盘行动",减少污染和浪费。

餐饮配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盛放食品的容器、餐饮具和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清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要求;

(二)送餐包、箱等配送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定期清洁、消毒;

(三)送餐时应当有防止灰尘、雨水、蚊蝇等污染食品的措施;

(四)配送高危易腐食品应当冷藏配送,并与热食类食品分开存放盛放;

(五)容器和包装应当严密,通过加贴封签或者其他方式,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

(六)在容器、包装或者随附单据上,标注制作时间、保质期或者食用时间提示、经营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