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三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未将餐厨废弃物单独投放于专用收集容器内,并保持专用收集容器完好、密闭的;
(二)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处理的;
(三)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建立并执行餐厨废弃物管理台账制度和定期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