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