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三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一百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