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卫生规范、标准或者要求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一百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