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至第四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一百一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