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一百零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可以聘请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发现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一百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