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动物防疫信息化建设和推广应用,加强动物防疫信息采集、传输、汇总、分析和评估工作,建立动物防疫信息可追溯体系。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