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未按照供热专项规划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供热工程合同造价10%至15%的罚款。

各类工程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因施工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