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一)未按照供热专项规划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供热工程合同造价10%至15%的罚款。各类工程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因施工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