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五章 热费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用户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供热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供热单位未向用户公示《供热许可证》的,用户可以拒绝交纳热费,并向供热主管部门举报。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