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供热单位应当自行建设、管理热源厂区外至住宅小区或者单体建筑用地规划红线以外的供热设施。住宅小区或者单体建筑用地红线内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建设。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不得超负荷运行。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