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新增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缴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