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对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的资金投入,并使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网规划建设相协调。具体投入标准与方式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