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供热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