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非节能建筑和供热设施的改造计划,并明确改造完成时限。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