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自治机关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主题,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创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加强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自治县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