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经济建设第三十二条有效自治机关依法管理自治县的财政,自主安排使用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强化预算约束和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财政保障能力。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减税或者免税。地方法规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