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经济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机关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自治机关鼓励、支持土地经营权依法有序流转。自治机关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地方法规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