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雷电灾害是指由于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雷击电磁脉冲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二)雷电防护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