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雷电灾害是指由于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雷击电磁脉冲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二)雷电防护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

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