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夫妻双方为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二)一方为职工,另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丧偶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

(三)城镇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四)离开原工作单位的人员,有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但尚未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且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按照第(二)项和第(三)项之规定处理;

(五)农村居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