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负有电动自行车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