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在东北抗联不可移动革命文物保护范围内进行有损革命文物纪念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文物保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文化旅游、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