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村民委员会负责区域内人居环境卫生具体工作。农村庭院环境卫生由居民负责;城镇化农村环境卫生有物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企事业单位区域内环境卫生由其自行负责。
集贸市场、展销集会、餐饮等商业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由经营者或组织者负责;街区广场、道路、林带、田间地头、水域等需要进行环境卫生管理的公共区域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等方式,树立农村居民人居环境保护意识,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