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农村人居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农村人居环境卫生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村民主体、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的原则,逐步实现农村人居环境卫生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长效化。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