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农村人居环境卫生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村民主体、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的原则,逐步实现农村人居环境卫生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长效化。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