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农村人居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禁止从事影响农村人居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一)故意损毁、盗取农村人居环境卫生设施设备;(二)随意丢弃和焚烧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废弃物;(三)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四)在非指定区域倾倒建筑垃圾、炉灰等;(五)随意排放污水;(六)随意丢弃病死畜禽;(七)随意倾倒畜禽粪便;(八)乱堆乱放秸秆、杂物;(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农村人居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