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农村人居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人居环境卫生的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包括:(一)供水、供电、排水设施;(二)道路、绿化设施;(三)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厕所粪污处理设施;(四)畜禽粪污、病死畜禽、农作物秸秆和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处理设施;(五)其他与农村人居环境卫生有关的基础设施。农村人居环境卫生的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