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人居环境卫生的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包括:

(一)供水、供电、排水设施;

(二)道路、绿化设施;

(三)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厕所粪污处理设施;

(四)畜禽粪污、病死畜禽、农作物秸秆和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处理设施;

(五)其他与农村人居环境卫生有关的基础设施。

农村人居环境卫生的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