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新区建设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决策协调机制,统筹规划发展,决定重大改革措施,研究解决高新区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支持高新区借鉴、复制、推广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改革试点经验。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通过政府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高新区的建设发展情况。
高新区所在区(以下简称有关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布局、资金安排、体制创新、试点示范、扩大开放等方面支持高新区建设发展,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