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开发建设第十八条有效高新区应当结合功能定位,探索新型产业用地供应方式,引导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推动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高新区可以探索通过市场化机制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产业用地。引导区内企业通过节余土地转让、节余房屋转租等市场化方式自主退出低效产业用地,引入优质产业项目。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