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耕地使用者随意丢弃、掩埋或者焚烧地膜,以及使用厚度低于0.01毫米非降解地膜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排除危害;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排除危害,或者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排除危害的,责令对造成的损失依法赔偿,并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也可以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资金补贴等政策支持。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