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单位或者个人损毁、非法占用耕地基础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修复,并依法赔偿经济损失;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未修复的,处以五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