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一)未对农药使用者、农药经营单位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存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或者发现问题未及时向当地县级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未对耕地经营者履行水土流失治理责任进行监督或者监督不力的;(三)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