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一)未对农药使用者、农药经营单位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存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或者发现问题未及时向当地县级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对耕地经营者履行水土流失治理责任进行监督或者监督不力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