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禁止在十五度以上的坡地开垦耕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十五度以上已经开垦并种植农作物的耕地制定退耕计划,逐步还林、还草。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