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集体所有土地发包给农户的,承包合同中应当载明水土流失治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监督合同中相应责任的履行。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