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整治与利用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耕地进行整理。耕地整理应当结合田、土、水、路、电、林、技、管等要素,与农业生产、生态保护等要求协调一致。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