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耕地进行整理。耕地整理应当结合田、土、水、路、电、林、技、管等要素,与农业生产、生态保护等要求协调一致。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