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工程、农艺、生物等保护措施,对耕地实施数量、质量、生态全面保护。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