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工程、农艺、生物等保护措施,对耕地实施数量、质量、生态全面保护。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