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而未使用的,责令其改正;属于出版物的,责令停止经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