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而未使用的,责令其改正;属于出版物的,责令停止经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