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3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