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养犬实行分区域管理。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为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军用、警用以及因教学、科研等特定需要饲养犬只的,不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3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