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专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阻挠、妨碍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弄虚作假,隐瞒事实,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项规定,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