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提供的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另行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