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陶瓷文化列为本地旅游形象宣传内容,开发旅游项目,完善陶瓷文化景区旅游配套设施,培育陶瓷文化旅游品牌,促进陶瓷文化旅游融合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开展与陶瓷文化相关的旅游活动,推出陶瓷文化旅游特色产品,组织讲解员、导游等人员进行陶瓷文化培训、教育。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