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储备或者开发利用时,对于可能存在文物遗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不得入库或者开发利用。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