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列入名录的陶瓷文化资源仍在生产、使用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建立生产、使用档案,合理利用,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损毁、灭失。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