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陶瓷文化资源的普查、整理、建档和更新等工作,建立数据库和数字化保护系统平台,对陶瓷文化资源进行数字化保护管理。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提供陶瓷文化资源的线索和实物等。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