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排水设施,是指排放、接纳、输送雨水和污水的设施,包括管道、沟渠、泵站及闸门、雨水口、检查井等附属设施。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

(二)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服务于公众,承担转输上游排水的排水设施,包括城镇公共排水设施、农村生活污水收集设施。

(三)自用排水设施,是指仅供本区域或个人专用,不承担转输上游排水功能的相对独立的排水设施。

(四)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设施,包括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五)通沟余泥,是指清理各类管网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以及其他废弃物。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