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被责令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拒不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次日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实施按日连续罚款处罚:
(一)在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以内,未按照规定将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设施的;
(二)在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区域,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
(三)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危险废物的。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