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城镇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保护范围为:
直径一千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边缘向外延伸五米;
直径六百毫米以上,不足一千毫米的排水管道边缘向外延伸三米;
直径不足六百毫米的排水管道边缘向外延伸二米;
排水渠护坡两侧、渠箱向外延伸三米;
雨水调蓄池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用地红线范围;
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用地红线范围;
(七)深层隧道排水系统的隧道结构边缘向外延伸五十米。
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有规划用地红线的,以红线控制范围为其保护范围;没有规划用地红线的,以设施以及附属设施等边缘向外延伸二米或者以围墙、护栏、警告牌、保护线等界限的区域为其保护范围。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