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开展管网清淤,将采集的通沟余泥进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分类处置。

按照前款规定分类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运至生活垃圾处理场所处理;余水经处理后排入公共污水管网的,其水质应当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的要求;余泥经无害化处理后运送至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处置的,应当符合《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经检测属于危险废物的通沟余泥,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