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本规定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23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